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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北京教师招聘考试网 > 北京教师招聘公告 > 房山区 >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教师招聘简章(第二批)(30名)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教师招聘简章(第二批)(30名)

2019-08-15 17:01:26

北京教师招聘考试网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培养高等专科层次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开展2018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社会在职人员要求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2018年应届毕业生,本科学历者需为北京生源,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需符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引进非北京生源条件(培养方式为统招统分、非定向,当前学习阶段为全脱产;在校学习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出生日期应是1983年1月1日以后的,硕士研究生出生日期应是1988年1月1日以后的);

  (四)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专业、技能等;

  (五)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具备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应聘报名

  1.报名时间为:自即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

  2.具体报名步骤如下:登录(详细请见报名信息),进行网上注册,填写个人详细信息,选择个人应聘职位。在“基本信息”中“应聘岗位”项目中必须选择至所应聘具体岗位名称,不能只选择“专业技术”或“管理”项;在“社会招聘”中查看“招聘岗位”,点击“申请岗位”应聘,否则应聘不成功。应聘完成后,及时导出个人简历。

  3.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无效;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考人员如需对填报信息进行修改,须通过报名系统进行,提示:一旦应聘岗位,将不能修改报名表;须如实填写报考信息,上传标准的证件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4.将导出的个人简历和《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发送到邮箱:,并将邮件及附件的标题命名为“应聘岗位+姓名+手机号码”。

  (二)资格审查

  1.应聘人员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学院将根据招聘的条件,对应聘者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1)通过报名系统下载简历1份(在空白处须手签姓名)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1份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集体户口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户口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复印件1份

  (4)各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现学历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

  (5)英语、计算机等相关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大学生村官任职经历需开具任职证明

  (7)能够证明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条件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采取初次面试、实践能力测试、综合面试、考察等形式,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均为70分。

  经初次面试筛选通过的应聘人员按照成绩由高到低、1:5的比例参加实践能力测试,成绩低于合格线者不能进入,未达到1:5的岗位,按成绩不低于合格线的实际人数考试。综合面试人选依据实践能力测试人员的成绩由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成绩低于合格线者不能进入,未达到1:3的岗位,按成绩不低于合格线的实际人数参加。具体时间、地点按照人事处邮件通知为主。

  (四)体检和公示

  考生最终成绩按实践能力测试成绩与综合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相加计算得出,并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若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第一,则取综合面试成绩高的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

  考试、考核和体检均通过的拟聘人员将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应聘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考试考核、体检及聘用等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

  (五)注意事项

  1.从资格审核到招聘工作结束,考生应保证所留邮箱有效,所留电话号码联系畅通,因邮箱、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考生本人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凡与报名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招聘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招聘工作咨询电话:详细请见报名信息;招聘工作监督电话:63209057

  三、招聘具体岗位及要求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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